东鹏员工行为准则.pdf
东 鹏 员 工 行 为 准 则一 、 总 则二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一 ) 诚 实 守 信 , 说 到 做 到 , 忠 于 职 业 操 守( 二 ) 把 方 便 留 给 客 户 , 把 麻 烦 留 给 自 己 , 不 断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三 ) 结 果 导 向 , 高 效 执 行( 四 ) 勤 于 求 知 , 勇 于 创 新三 、 管 理 者 行 为 准 则( 一 ) 以 身 作 则 , 主 动 沟 通 ( 二 ) 战 略 协 同 , 成 人 达 己( 三 ) 洞 察 需 求 , 超 越 预 期( 四 ) 公 平 公 正 , 及 时 激 励( 五 ) 聚 焦 目 标 , 抓 关 键 点四 、 公 司 六 大 天 条五 、 职 能 行 为 规 范( 一 ) 营 销 人 员 八 不 准( 二 ) 采 购 人 员 日 常 行 为 规 范六 、 管 理 措 施 一 、 总 则( 一 ) 以 下 准 则 体 现 公 司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基 本 要 求 , 员 工 理 应 熟 知 并 遵 守 。( 二 )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践 行 核 心 价 值 观 , 通 过 本 准 则 规 范 员 工 和 管 理 者 的 行 为 。二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一 ) 诚 实 守 信 , 说 到 做 到 , 忠 于 职 业 操 守1. 倡 导 行 为 ( 1)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今 日 事 今 日 毕 ;( 2) 讲 实 话 办 实 事 , 传 递 真 实 信 息 ;( 3) 言 必 行 , 行 必 果 , 知 行 合 一 , 建 立 信 用 ;( 4) 直 面 自 身 问 题 与 错 误 , 敢 于 承 担 责 任 , 并 及 时 改 正 。2. 反 对 行 为( 1) 隐 瞒 事 实 或 欺 骗 他 人 , 贿 赂 他 人 或 接 受 贿 赂 , 报 喜 不 报 忧 ;( 2) 搬 弄 是 非 , 在 同 事 和 客 户 面 前 诋 毁 、 抱 怨 公 司 ;( 3) 做 出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事 情 , 对 他 人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不 诚 信 行 为 视 而 不 见 。( 二 ) 把 方 便 留 给 客 户 , 把 麻 烦 留 给 自 己 , 不 断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1. 倡 导 行 为( 1) 坚 持 首 问 负 责 , 优 先 回 应 客 户 需 求 , 客 户 需 求 高 于 流 程 限 制 , 勇 于 承 担 或有 序 交 接 ;( 2) 对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 及 时 、 准 确 、 耐 心 地 为 其 解 答 或 给 予 反 馈 ;( 3) 服 务 好 下 游 , 为 上 游 把 关 , 服 务 好 内 部 客 户 。2. 反 对 行 为( 1) 找 借 口 拖 延 客 户 需 求 处 理 速 度 ;( 2) 只 顾 逢 迎 领 导 , 对 客 户 厚 此 薄 彼 ;( 3) 在 公 开 场 合 , 与 客 户 发 生 过 激 行 为 。 ( 三 ) 结 果 导 向 , 高 效 执 行1. 倡 导 行 为( 1) 重 结 果 , 关 注 过 程 。 看 功 劳 , 但 不 忽 视 苦 劳 ;( 2) 事 前 做 计 划 , 事 中 尽 心 力 , 事 后 要 总 结 , 运 用 PDCA, 持 续 改 进 ;( 3) 以 开 放 的 心 态 听 取 他 人 意 见 和 建 议 , 主 动 改 善 并 及 时 反 馈 。2. 反 对 行 为( 1) 只 做 过 程 , 忽 视 结 果 ;( 2) 脱 离 实 际 情 况 , 模 糊 任 务 目 标 ;( 3) 被 动 滞 后 , 为 失 败 找 借 口 ; ( 4) 推 诿 责 任 、 敷 衍 了 事 、 依 赖 他 人 或 消 极 怠 工 , 做 无 意 义 抱 怨 。( 四 ) 勤 于 求 知 , 勇 于 创 新1.倡 导 行 为(1)持 续 学 习 , 自 我 完 善 ;(2)工 作 中 遇 到 难 题 主 动 请 教 同 事 , 并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3)工 作 中 有 创 新 意 识 , 不 断 引 入 新 观 念 、 新 方 法 。2.反 对 行 为(1)避 难 就 易 , 轻 言 放 弃 ; (2)不 求 上 进 , 安 于 现 状 ;(3)拒 绝 接 受 新 事 物 、 新 知 识 ;三 、 管 理 者 行 为 准 则( 一 ) 以 身 作 则 , 主 动 沟 通1. 倡 导 行 为( 1) 严 于 律 己 , 做 事 实 事 求 是 、 光 明 磊 落 ;( 2) 勇 于 试 错 , 能 够 主 动 承 担 具 有 挑 战 性 的 工 作 任 务 ; ( 3) 面 对 困 难 , 主 动 想 办 法 、 找 资 源 , 寻 求 支 持 。2. 反 对 行 为( 1) 对 上 级 汇 报 时 刻 意 隐 瞒 、 故 意 误 导 ;( 2) 当 面 一 套 、 背 后 一 套 , 无 谓 顺 从 讨 好 上 级 ;( 3) 在 下 属 及 同 事 面 前 抱 怨 , 并 拒 绝 执 行 。( 二 ) 战 略 协 同 , 成 人 达 己1. 倡 导 行 为( 1) 胜 则 举 杯 相 庆 , 败 则 拼 死 相 救 ; ( 2) 放 大 格 局 , 舍 小 我 , 利 大 家 ;( 3) 主 动 提 出 更 高 层 次 问 题 、 跨 部 门 问 题 , 帮 助 别 人 成 长 , 给 予 补 位 ;( 4) 打 破 部 门 墙 , 主 动 配 合 其 他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 快 速 响 应 其 他 部 门 的 配 合 需 要 。2. 反 对 行 为( 1) 事 不 关 己 高 高 挂 起 , 缺 乏 配 合 精 神 ;( 2) 人 为 纷 争 、 推 诿 扯 皮 ;( 3) 拉 帮 结 派 , 搞 小 团 体 主 义 。( 三 ) 洞 察 需 求 , 超 越 预 期 1. 倡 导 行 为( 1) 深 入 一 线 , 多 与 客 户 打 交 道 , 主 动 了 解 客 户 需 求 ;( 2) 对 客 户 需 求 客 观 分 析 、 分 层 分 类 , 将 工 作 重 点 和 资 源 放 在 主 要 客 户 上 ;( 3) 具 有 超 前 服 务 意 识 , 及 时 收 集 客 户 反 馈 信 息 , 超 越 客 户 期 望 ;( 4) 做 决 策 时 坚 持 先 民 主 后 集 中 原 则 , 多 听 取 客 户 和 团 队 意 见 和 建 议 , 再 综 合衡 量 作 出 决 策 。2. 反 对 行 为( 1) 对 客 户 需 求 漠 视 、 不 作 为 ;( 2) 对 客 户 推 诿 、 刁 难 、 打 击 报 复 ;( 3) 与 客 户 发 生 任 何 形 式 的 吃 、 拿 、 卡 、 要 ; ( 4) 以 提 升 客 户 体 验 为 由 为 团 队 或 个 人 争 取 利 益 。 ( 四 ) 公 平 公 正 , 及 时 激 励1. 倡 导 行 为( 1) 当 “ 教 练 型 ” 领 导 , 及 时 激 励 , 让 “ 雷 锋 型 ” 员 工 吃 苦 不 吃 亏 ;( 2) 团 队 内 实 时 共 享 最 新 信 息 , 做 到 信 息 对 称 ;( 3) 平 等 待 人 , 尊 重 下 级 , 公 平 公 正 评 价 下 级 工 作 ;( 4) 鼓 励 下 级 说 真 话 , 创 造 开 放 氛 围 。2. 反 对 行 为( 1) 与 下 属 抢 功 劳 、 向 下 属 推 责 任 、 包 庇 纵 容 下 属 或 贬 低 下 属 人 格 和 价 值 ;( 2) 纸 上 谈 兵 , 为 失 败 找 借 口 ;( 3) 不 按 规 章 制 度 办 事 , 对 人 和 对 事 采 取 双 重 标 准 。 ( 五 ) 聚 焦 目 标 , 抓 关 键 点1. 倡 导 行 为( 1) 抓 主 要 矛 盾 和 矛 盾 的 主 要 方 面 , 好 钢 用 在 刀 刃 上 ;( 2) 两 害 相 权 取 其 轻 , 两 利 相 权 取 其 重 ;( 3) 以 终 为 始 , 不 忘 初 心 。2. 反 对 行 为( 1) 凡 事 讲 对 错 , 故 意 找 理 由 证 明 自 己 是 正 确 的 ;( 2) 盲 目 追 求 过 高 的 目 标 , 缺 乏 细 致 规 划 ; ( 3) 面 面 俱 到 , 眉 毛 胡 子 一 把 抓 。四 、 公 司 六 大 天 条1. 严 禁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 谋 取 不 当 得 利 或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含 以 权 谋 私 、 收 受 贿 赂/回 扣 、 擅 自 兼 职 、 倒 卖 公 司 信 息 或 公 费 投 资 等 ;2. 严 禁 泄 露 、 删 除 、 篡 改 或 擅 自 复 印 公 司 机 密 文 件 , 含 客 户 资 料 、 项 目 资 料 /图 纸 、 项 目 合 同 、 财 务 数 据 /文 件 、 薪 酬 数 据 等 ;3. 严 禁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含 吸 毒 、 偷 窃 、 抢 劫 、 赌 博 、 走 私 、 藏 匿 危 险 品 等 ; 4. 严 禁 发 布 不 实 言 论 或 擅 自 以 公 司 名 义 对 外 发 布 言 论 , 含 散 布 谣 言 、 诽 谤 、 恶 意 伤 害 他 人 、 损 害 公 司 形 象 与 名 声 的 言 论 与 意 见 等 ;5. 严 禁 制 造 恶 意 公 共 事 件 , 含 打 架 斗 殴 、 聚 众 闹 事 /怠 工 、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等 ;6. 严 禁 攻 击 同 事 或 客 户 , 含 公 开 暴 力 威 胁 、 进 行 人 身 攻 击 或 暴 力 伤 害 等 。五 、 职 能 行 为 规 范( 一 ) 营 销 人 员 八 不 准1. 不 准 早 上 睡 懒 觉 、 中 午 喝 酒 、 晚 上 去 夜 总 会 ; 2. 不 准 上 班 时 间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3. 不 准 赌 博 ;4. 不 准 收 取 经 销 商 钱 物 ;5. 不 准 炒 货 推 销 其 他 品 牌 ;6. 不 准 向 经 销 商 索 要 报 销 发 票 ;7. 不 准 泄 露 公 司 机 密 ;8. 不 准 损 害 公 司 财 产 和 名 誉 。( 二 ) 采 购 人 员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1.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 遵 照 公 司 制 定 的 《 采 购 管 理 规 定 》 完 成 各 项 采购 任 务 。2. 工 作 期 间 保 持 良 好 的 精 神 状 态 , 认 真 完 成 领 导 下 达 的 指 示 和 命 令 。 对 于 别 人的 提 醒 、 忠 告 和 批 评 , 应 虚 心 接 受 。3. 恪 尽 职 守 、 勤 奋 工 作 , 认 真 钻 研 采 购 业 务 , 提 高 工 作 技 能 和 能 力 , 高 质 量 地完 成 工 作 任 务 。4. 言 行 一 致 , 诚 实 坦 诚 , 实 事 求 是 , 不 欺 上 瞒 下 。 不 准 弄 虚 作 假 、 伪 填 或 涂 改发 票 。5. 清 正 廉 洁 , 不 得 营 私 舞 弊 为 自 己 或 供 应 商 谋 取 利 益 。6. 对 待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按 照 流 程 执 行 , 公 平 对 待 所 有 供 应 商 , 不 应 有 歧 视 性 或 主 观 倾 向 。 严 禁 向 供 应 商 提 出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要 求 , 严 禁 向 供 应 商 索 取 或 接 受 回 扣 、 佣 金 等 公 司 禁 止 的 行 为 。7.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应 依 法 办 事 ,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的 合 同 法 律 条 文 执 行 。8. 不 准 发 表 任 何 损 害 公 司 形 象 与 名 声 的 言 论 与 意 见 ,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 保 守 商 业秘 密 。9. 采 购 人 员 应 主 动 接 受 监 督 , 积 极 改 善 工 作 中 的 毛 刺 , 追 求 工 作 的 完 美 。10. 全 体 员 工 都 有 义 务 保 守 公 司 的 各 种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 机 密 文 件 和 资 料 不 得 擅自 复 印 , 未 经 特 许 不 得 带 出 公 司 。 爱 惜 并 节 约 使 用 公 司 的 一 切 财 产 物 资 。七 、 管 理 措 施 ( 一 ) 对 于 年 度 内 存 在 行 为 准 则 中 “ 反 对 行 为 ” 的 员 工 , 视 同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度 ,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 对 其 予 以 口 头 批 评 、 通 报 批 评 、 警 告 、 记 过 、 降 级 、 撤 职 、 解除 劳 动 合 同 等 处 分 ;( 二 ) 对 于 触 犯 行 为 禁 条 的 员 工 , 视 同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其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撤 职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 处 分 ;( 三 ) 以 上 行 为 作 为 绩 效 合 约 中 文 化 价 值 观 考 核 指 标 的 细 则 , 以 及 “ 十 佳 ” 评选 依 据 ;( 四 ) 本 准 则 相 关 规 定 与 其 它 管 理 办 法 、 规 章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在 同 一 问 题 上 产 生冲 突 时 , 原 则 上 执 行 相 对 严 格 的 管 理 规 定 ;( 五 ) 任 何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或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行 为 , 公 司 将 坚 决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予 以 处 理 , 内 部 将 按 触 犯 禁 条 的 同 等 力 度 予 以 处 理 ;( 六 ) 本 准 则 中 未 涉 及 或 解 释 不 够 充 分 的 地 方 , 总 裁 办 具 有 最 终 解 释 权 ;( 七 ) 对 本 准 则 条 款 执 行 存 在 争 议 的 , 员 工 可 进 行 申 诉 , 申 诉 内 容 将 提 交 总 裁办 裁 决 , 经 总 裁 办 裁 决 的 处 理 决 定 不 得 再 申 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