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娱乐业知识产权保护实务(2019).pptx
,IP,Intellectual Property,法律概念,IP(知识产权)对作品的保护维度,竞业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作 品,,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竞争法,著作权 (商品化权),商标权 特有标识,原著,影视 剧本,影视剧 (网络剧、节目),舞美,影视音乐,影视改编权 摄制权,剧本修改权 剧本摄制权 编剧署名权,服装版权 道具版权 置景版权 造型版权 … …,词曲版权 表演者权 影音同步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影院放映权,电视播映权,网络发行权,新媒体发行权,音像版权,广告招商权,翻拍、 续拍权,改编权,游戏开发权,衍生权利 (电影形象商品化权),商标权、专利权、特许使用权,,,,,,,,影视权利链,,衍生开发模式 自行开发 特许开发,原创文学作品IP管理,出版发行,衍生产品期待,IP衍生开发管理,项目要素,项目要素,游戏开发,,,,许可平台 网络游戏 手机游戏 其他游戏形式,基础费用 分成费用 顾问费用 间接费用 报表 审计,,IP预警与维权,影视项目投资的关注点,,,,,,,,制片人、导演、演员及 其他主创团队,版权、内容审查与行政许可,投融资与收益安排,承制方 发行方,公司背景 行业资质 电影经验,衍生权利,,,,,,,,,,,,关注 要素,影视文化公司股权投资的关注点,,,,,,,,创始人、股东资历(代持股),公司背景、行业经验 公司广电行政许可资质,关键员工与竞业关系,现金流、三年期投资收益比,IP储备情况,业务领域(影、视、网络),,,,,,,,,,,,关注 要素,影视项目流程,,项目筹备 购买影视改编权、摄制权、委托创作剧本、行政立项、联合摄制与投融资,建组拍摄,后期制作,宣传 发行,衍生开发,三大类影视合同审查,版权,影视改编权、摄制权许可合同 剧本版权转让(许可)合同 编剧委托创作合同,投资,联合摄制合同 投融资合同 主创聘用协议,发行,宣传发行协议(院线、电视、网络、其他),影视项目投资的财务视点,投资,预算 发票与成本抵扣 跨境支付,制作,剧组专用账户 个人所得税处理 现金支付处理,发行,宣发费、代理费、发行成本、税费、分账,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的商务及法律问题,,IP管理机构,法务部人员架构,宫锁连城 Vs 梅花烙,1,12,3,5,6,7,8,9,10,4,11,2,,,,,,,,,,,,,电视剧《梅花烙》剧本创作完成,小说《梅花烙》创作完成,小说《梅花烙》于台湾地区 及中国大陆地区相继公开发表,电视剧《梅花烙》于台湾地区通过 中视台首播,电视剧《梅花烙》在中国大陆地区 通过湖南电视一台首播,电视剧《宫锁连城》通过湖南卫视 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播,琼瑶通过微博发布《致广电总局的公 开信》,于正通过其微博发布信息回应琼瑶的公开信,琼瑶通过微博发布消息启动诉讼程序,琼瑶方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起诉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琼瑶著作权维权案件,琼瑶著作权维权案件一审公开宣判,1992年10月,1993年6月30日,1993年,1993年10月13日,1994年4月13日,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4月28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25日,12,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琼瑶著作权维权案件二审,琼瑶著作权维权案件终审判决,2015年4月8日,2015年12月16日,原告琼瑶(陈喆)诉讼请求: 1、认定五被告侵害了原告作品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 2、判令五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复制、发行、播放行为; 3、判令被告余征(于正)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 4、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00万元; 5、判令五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共计31.3万元; 6、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争议焦点(第一层级): 1、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作者是谁?琼瑶?林久愉?); 2、剧本未曾发表,如何认定被告对剧本《梅花烙》有接触;,争议焦点(第二层级): 3、原告主张的“梅花烙”基础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4、电视剧《宫锁连城》与文字作品《梅花烙》的相似之处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影视作品内容之金字塔模型,“文学作品中, 塑造典型人物关系的基础是特定情节的配搭,脱离情节而单独就人物关系进行比较,将可能构成在思想领域或公知素材维度上的比对, 以此认定结论无论对于在先作品的作者还是在后作品的作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但如果用于比对的作品中, 人物关系结合基于特定人物发生的故事情节高度相似, 则可以认定侵害著作权成立。” —— 一审判决节录,实质性相似比对维度,1、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2、特定情节,3、作品整体创编,1-1 人物设置比对,1-2 人物关系比对,《梅花烙》,1-2 人物关系比对,《宫锁连城》,2、情节比对,梅 花 烙,故事分层图,2、情节比对,宫 锁 连 城,故事分层图,3、整体比对,梅花烙剧本,宫锁连城剧本,一审法院判决书内容节录: 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剧本、小说等文学作品表达性元素总结,终审判决书内容节录(p79-p80):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即使作品中的部分具体情节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有限、唯一的表达,但是并不代表上述具体情节与其他情节的有机联合整体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代表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影视作品中,什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汪海林一审庭审表述: 1、剧本的核心创作价值体现于精彩的情节段落设计,而就具体情节基于特定的串联及编排将成为剧本的最终表达。 2、事件是指“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的情节串联”。电视剧剧本的构成要件是故事核-情境-人物关系。 3、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桥段、以及由情节串联而成的剧情均可作为剧本的创作表达。 4、对于相关情节,如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在部分细微环节存在差异,则需要考虑发生差异的部分是否仍保持着同样的戏剧功能,如戏剧功能未发生实质变化,则不能简单排除前后作品的相似关系。 5、如果“借鉴”的是形成因果联系的桥段组合,也就是一系列有因果联系的事件,那么就是行业大忌。,一审判决(2015年12月16日,终审维持原判): 一、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二、被告余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琼瑶维权案的标杆意义及对律师代理工作的启示: 1、禁播(停止侵权,原被告利益平衡之比较 – 侵权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利益衡量之后的政策选择,是一种例外情形); 2、赔偿(司法酌定赔偿可以高于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 – 充分赔偿,基于作品的市场价值); 3、作品侵权比对的着眼点、逻辑与方法(律师的工作量); 4、诉讼可视化的重要意义; 5、影视、游戏、文学、创意设计等高附加值IP领域是版权律师业务的热点与重点。,新春给琼瑶阿姨送上终审判决,北京爱情故事编剧之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口头全权委托的法律含义及效果,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北京爱情故事》电影名称权 (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视角),《何以笙箫默》之IP大决战,《八月桂花遍地开》之“开机”之痛,《盗墓笔记》电影改编权之“开始拍摄”,《书剑恩仇录》导演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 岗位职责 行规与约定 转委托,二次曝光著作权侵权诉讼,从文字到 影像,创作素材与创作表达? 丝巾杀人,新闻事件——文学创作 幼年目睹母亲被杀,精神抑郁并产生幻觉,编剧署名权之争,《手机》之影视版权分离,电影《非诚勿扰》 名称权 商标权 不正当竞争 影视剧改编权 续拍、翻拍权,,“非诚勿扰”商标案 在先权利人与在先权利 注册类别与服务领域/对象的界定 影视商标抢注争夺意义,《来不及说我爱你》/《裸婚时代》 投资 保底回报 合同效力 殃及池鱼,《恋爱兵法》之对赌条款 发行权 价款支付标准 诉讼策略 变更与解除 要约与承诺,《杜拉拉升职记》 植入/贴片广告 商业与艺术之选 播出平台挂钩 争议解决选择,《我的团长我的团》 四大卫视 收视竞争 修改权 剪辑权 不正当竞争 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切割 字幕署名(制片者、版权权属),经典IP投资翻拍,经典IP改编授权,“女神新装”节目侵权诉讼案,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演艺经纪类合同性质的个案判定 合同的解除(时点)与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 演艺项目合同及片酬结算的艺人签认 宣传推广义务与艺人名誉权/隐私权维护 信赖利益,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艺人的隐私权及名誉权维权,,事实问题的澄清 艺人本人或者经纪人在第一时间核实客观事实进行澄清,律师声明/律师函 事实问题的再次澄清 法律规定法律责任 明确的法律主张,诉讼/举报/自诉 对于有把握且有必要的案例 法律手段与公关安排相结合,艺人隐私权侵权及名誉权侵权的处理流程 公关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结合,艺人隐私权侵权及名誉权侵权的处理流程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界定,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隐私权,侵权人客观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主观上有过错 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或者遭受精神损害和折磨。,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一项,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本身即受到法律保护,不再依附于名誉权。,一般包括非法调查、进入、公布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网名、住宅、住所,私生活内容,居室的情况、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信件,日记、照片、私人文件内容、私密的社会关系、夫妻性生活、婚外性生活、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秘密等。,《夏洛特烦恼》之“开心麻花的烦恼”,《夏洛特烦恼》维权之《梅花烙》逆向逻辑,《夏洛特烦恼》维权之律师声明,“夏洛”如何应对“文白”的挑战,天下霸唱之《九层妖塔》著作权侵权诉讼,给行业的三点建议,1、可借鉴创意,别抄袭表达,2、一次性权利用尽的IP不是好IP,3、项目运营期的法律顾问比争议解决期的诉讼律师更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