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20员工管理手册--李梦琳修订.docx
员工管理规定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员工入职 第3章 培训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五章 考勤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七章 休息休假 第八章 保密 第九章 竞业禁止 第十章 工作考评 第十一章 岗位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章 员工离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建立合法有序的工作机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从入职至离职期间的有关职权及管理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员工入职 第三条 经应聘考核符合入职条件的,应根据公司要求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第四条 新入职员工应提供户籍身份证明和与招聘要求相符的学历证明、工作资质、身体健康证明文件。从原单位离职后入职公司的,还应当提供离职证明文件。 第五条 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应当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保相关手续、缴纳社保费。 第六条 员工入职应填写人事信息表,公司应将员工信息登记造册,将员工人事信息表与入职相关资料、劳动合同一起归档保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入职: (一)涉嫌刑事犯罪者; (二)酗酒、吸毒者; (三)未满16周岁者; (四)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以及有其他不适合本岗位的病情者。 第八条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和入职证明文件的; (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三)打架斗殴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五)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六)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满后,由公司进行考评,无第八条情形的,由人事部门通知办理转正手续并记录存档。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第六十九条处理。 第三章 培训 第十条 员工入职后,应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员工培训分以下几类: (一)文化培训(含公司文化、社会文化); (二)制度学习; (三)岗位培训; (四)专业技能或技术培训;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方式分内部培训和委外培训。内部培训是指由公司组织安排对员工进行培训。委外培训是指由公司出资,安排员工参加公司外的包含文化、专业等各领域的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员工应当按要求参加公司安排的各种内部培训,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十四条 公司为帮助员工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或者为提升员工工作能力,安排委外培训专业技能技术或者其他业务学习的,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员工同意参加委外培训的,公司可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期、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应当爱岗敬业,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除临时制用工外,公司员工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兼职其他单位的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应当按要求保持仪容规范和端正,行为举止得当,树立和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七条 不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嘻笑打斗。 第十八条 全体员工应团结协作完成公司生产任务和业绩目标。每位员工除做好本职工作外,须按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临时的或协调、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职,依据法律和公司要求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和其他员工利益。 第五章 工作考勤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岗位职务区分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员工适用。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周日休息。(标准工时的两天休息和工作时间可根椐单位需求加以改动) 2、不定时工时制。公司董事、总经理、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销售业务员适用。不规定固定的工作时间点,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时间均自行安排。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除必须的外联交流等工作外,其他工作应在办公室内完成。 3、综合工时制。生产车间员工适用。工作时间根据工作情况予以安排,每周综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具体适用以公司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获批的文件和公司与员工的实际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上班实行打卡制,打卡记录是员工工资的核算依据,不定时工时制员工除外。 员工办理外勤事务不能打卡的,应向直接主管书面报备,事急不能报备的,应事后补报,未补报的,按缺勤论。 第二十一条 员工原则上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当日事当日结或即时完结。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申请加班。 第二十二条 加班需提交书面加班申请并说明合理的理由,报直接主管签字批准后视为加班。直接主管应就加班理由进行审查,理由不合理的不得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作加班处理。事急不能提前提交书面加班申请的,应在事后补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视为加班。 第二十三条 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除公司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休息时间工作的不视为加班。 第二十四条 适用综合工时制的员工,每周综合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视为加班。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加班工资按其基本工资的150%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应根据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和休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第二十七条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按时间计扣工资。除此之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一)一个月迟到和早退累计达10次; (二)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 (三)一个月迟到和早退累计达5次、旷工累计1天。 第二十八条 请事假需提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说明事由,报直接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事急不能提前申请的,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应电话告知直接主管,事后应补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直接主管批准同意的按事假处理,事由不成立的,按旷工论处。因事假未上班的,按时间计扣工资。 第二十九条 因看病需要请假的,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事由,报直接主管签字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按时间计扣工资。事急不能提前申请的,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应电话告知直接主管,事后应补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直接主管批准同意的按事假处理,事由不成立的,按旷工论处。 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有效诊疗证明,按法定医疗期和医疗待遇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请假期间的工作应妥当安排,未作安排造成后果的计入其工作考评。 第三十一条 不定时工时制员工需外出办理外联交流工作的,也应提前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报直接主管备查。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代考勤,代考勤一次,代考勤人记警告一次,被代考勤者记旷工一天。代考勤两次,两者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同工同酬加奖励”的薪酬制度。 第三十四条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奖金及其他津贴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与员工协商后确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计算奖金和津贴。 第三十五条 公司于每月 日发放上月工资,不无故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依法代扣员工个人应缴保险费。 员工在其他单位已经购买社保的,应提交已购买社保的相关证明,并出具承担未购买社保责任和后果的声明。 第三十七条 为丰富员工生活,活跃公司氛围,公司可根据情况安排其他福利,具体以实际通知内容为准。 第七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八条 员工按法律规定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根据员工整体工作情况分批安排年休,员工对分批时间有调整要求的,经公司同意后可与其他员工对调。员工因自身原因放弃年休的,须向直接主管出具书面的不休年休假的申请并声明其个人原因。公司安排年休后既不书面声明又不离岗休假的视为放弃,公司仅支付正常工资,员工不得按未休年休假主张年休假工资。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员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该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四十二条 员工在一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再给予年休: ①请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员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四十三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以下标准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向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期间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医疗工资,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员工享受3天带薪婚假,凭婚姻登记机关有关证明文件提前以书面方式申请,经直接主管批准后休假。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有特殊情况需要分批休假的,经直接主管书面同意后分批休假。未经批准离岗休假的,按旷工论。 第四十六条 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故逝,可享受1-3天丧假,丧假期间差旅费自理。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 第四十七条 员工请丧假的,应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说明情况,报直接主管审批,未及时提交请假申请的,事后应补交并说明情况,非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亲属故逝请假的,按一般事假处理,按请假天数和时间计扣工资。 第四十八条 女员工怀孕5个月起,可享受产检假:5-7个月为每月半天,7-8个月为每月两个半天,9个月以后为每周一个半天。产检假不扣工资。 第四十九条 产检假申报流程:应在怀孕5个月前向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报备,每次产检前一天向直接主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报批备查。请产检假原则上不超过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超出期限的,按超出时间计扣工资。 第五十条 女员工合法孕产,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 男员工 第八章 保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记录及内容,公司商业计划书,公司运营管理模式,公司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公司财务帐册及信息,技术图纸及材料文件,商务合同文书及该些合同文书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信息等为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因工作原因知晓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秘密信息的,应予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泄露、向第三方或其他无权接触该些信息的员工提供。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保密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员工需要使用保密信息或文件的,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章 竞业禁止 第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账务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及知晓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得同时担任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单位的职务,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与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竞业禁止协议为劳动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员工拒绝签订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章 工作考评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工作考评制,主要考评员工工作能力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十七条 工作考评分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季度考评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进行,年度考评在次年的一月10日进行,一年共计5次考评。 第五十八条 工作能力的具体考评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配合协调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 第五十九条 员工工作考评由直接主管执行,逐级类推。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员工岗位职责,结合其他工作安排情况按如下规定进行考评: 考评总分100分,其中本职工作完成情况75分;工作配合公司交办的临时、协调、辅助工作任务协调情况5分;工作质量15分;工作态度5分。 考评结果分四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5-95分(含85分)为良好,合格为65-85分(含65分),6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十一条 员工工作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由董事长、人事主管、法务主管组成工作考评复查小组,员工对工作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事主管申请异议,人事主管报工作考评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章 岗位薪酬的调整 第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整体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经营模式和管理架构。公司调整管理架构的,可与员工协商调整员工岗位。 第六十三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整员工的岗位。 第六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法调整该员工岗位: (一)工作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情形调整岗位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调整后的薪酬按现岗位薪酬标准发放。 第十二章 员工离职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劳动关系终止。 第六十九条 公司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七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关系终止。 第七十三条 劳动关系终止后,员工应按公司要求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十四条 员工离职时应整理工作资料并作好工作记录移交给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对未完工作应加以说明和提示。属于公司的工作设备和设施应造册清点后妥善移交公司有关人员。 第七十五条 人事管理部门应认真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成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签署工作文件、工作设施设备移交清单,即时上报总经理签批后通知财务部门结算离职员工工资薪酬,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并行,全体员工应遵照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应管理制度尽责履职,违反规章制度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