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水务工程--汤.doc
北京市水务工程隐患排查通用指导标准 序号 类别 排查项目 基本要求 参考依据 1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就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 2 2.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过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建设部令[2004]第128号) 4 资质等级证书 4.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即为否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令[2004]第393号) 5 消防验收意见书 5. 企业整体进行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6 6.消防验收意见合格。 7 7.企业中有涉危场所,2011年1月1日前建的涉危场所,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现状检查或安全评价。 8 8. 2011年1月1日后建的涉危场所,进行消防验收。 9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10 1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1 1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2 12.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规模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13 13.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14 14.在企业内部公布专业技术队伍名单。 15 1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6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6.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7 17.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18 18.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1万m2及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人,1万~5万m2的工程至少配备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配备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人。分包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1人。50 ~200人的配备2人。200人以上的根据所承担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 19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度 19.责任制(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以正式文件形式在企业内部进行下发,安全生产责任中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6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20 20.安全责任制中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21 21.责任制中明确考核机制。 22 22.有考核记录。 23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职责 2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24 24.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5 2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6 2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7 2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8 2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9 2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0 30. 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包括确定职责、批准责任制文本、对各级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等;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标准和考核奖惩标准;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包括批准或向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人申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等; 4)定期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 5)组织企业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时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包括组织重大事故隐患上报、批准重要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定期听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等。 31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安全职责 3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32 3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3 3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4 3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5 3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6 3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7 3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8 安全生产责任制 38. 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具体职责; 2)组织风险识别,确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具体职责; 3)制定、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标准,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 4)组织、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职责; 5)组织、实施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考核奖惩的具体职责; 6)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的具体职责。 39 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9. 认真学习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部门及组别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程作规程。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40 40. 积极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消防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41 41. 细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2 42. 参加班前、班后会,认真落实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 43 43. 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汇报。 44 44. 不违章作业,对于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5 45. 发生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46 46. 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7 47. 正确使用或穿戴劳保用品、职业病防护设施。 48 48. 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 49 49. 设备操作与维护人员除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取得对应作业工种资格证,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从事相应设备的操作、维护作业,无证人员禁止上岗。 2)认真学习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及岗位纪律。学习维护手册,提高维护技能,依据设备维护手册相关要求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认真填写设备维护、检查、故障等记录,并定期存档。 4)设备运行期间的安全巡查与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抢修。 5)根据设备维护需求,协助组(室)负责人制定备品、配件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50 50. 作业人员其通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包括: 1)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主要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掌握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违章行为的事故隐患,发现周边人员有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或报告; 3)作业过程中,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岗位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现场日常管理进行巡查检查、维护保养,防止设备设施发生物的不安全状况,发现设备设施隐患,应立即处置或报告; 4)按本岗位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完成本岗位负责的其他事故隐患排除治理工作。 5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51. 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591号)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十八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三章 52 52. 及时修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3 53. 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书面形式发放到各部门和车间(以便所有岗位职工能随时取阅)。 54 54.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一般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培训内容的标识、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考核、培训台账与档案管理等。 55 5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一般应明确监督检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检查频次或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相关职责、制度与规程等执行情况)、发现问题与跟踪处理、相应记录等要求。 56 5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并具体确定本企业各部位、各相关方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风险识别和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的确定,应规定企业风险识别的职责、流程、要求和方法,并确定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 3)事故隐患排查,应规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的各种方式、排查频次、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事故隐患上报等各项工作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分类分级、事故隐患判定等技术标准,或单独形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书;具体内容参照本导则第五章的要求。 4)事故隐患治理;应规定事故隐患分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和效果评价等各项工作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内容应包括治理方法、验收方法、验收标准等技术标准,或单独形成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指导书。 57 57.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登记、日常维护保养、检测和检查、修理与更新报废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58 58.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一般应明确安全生产奖或惩的对象、内容、标准、频次、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等。 59 5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对象、程序、内容、时限、事故跟踪和后续报告等要求。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概况、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水域环境污染情况、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60 操作规程 60. 制定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1 61. 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实现岗位100%覆盖,不能有遗漏。 62 62. 操作规程应明确操作岗位、操作步骤、各步骤的安全操作须知和注意事项。 63 63. 操作规程应适时修订完善,保持最新有效。 64 64. 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订应明确由适任的人员担任。 65 65. 操作规程以书面形式及时下发到各部门和车间,以方便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 6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计划 66. 企业各部门、各班组要根据管理实际情况将“年度培训计划和长期培训计划”进行细化和分解到季度、月、周。 67 67. 拟出详细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对生产中的新问题、新规定、新要求可增加临时培训,培训应涵盖各岗位。 68 培训学时要求 68.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69 69.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70 70. 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71 71. 每年要对从业人员开展不低于20学时的岗位再培训教育,重点培训新法规、新举措、新要求,新技术新设备操作规程、岗位应急应变知识、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 72 培训内容 72. 培训内容要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和企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73 73. 培训内容至少包含:新聘员工三级教育、转岗培训、“三项岗位“(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 74 培训档案 74. 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75 75. 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台账和档案。 76 76. 档案中详细记录培训和考核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培训课时、受培训人员、授课老师、培训考核等全过程。 77 77. 采取书面考试、口头询问或实操考核检查培训效果。 78 78. 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79 相关人员证件 79.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已参加培训,并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 80 80.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的作业操作或者职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81 81.操作证或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82 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 82.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7条、第5部分;《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30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83 83.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84 84. 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 85 85.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86 86.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87 组织建立 8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 88 88.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89 89. 汇编应急救援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准确,能及时取得联系。 90 90. 制定应急救援人员日常训练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岗位、时间和内容、训练效果的评价等。 91 91. 按计划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训练,并记录归档。 92 预案演练 92.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30条;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93 93. 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明确计划制定的责任人、制定时限、内容要求、演练频次、演练评价以及发现问题处理等。 94 94. 按计划组织开展演练,保留应急演练记录。 95 95.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96 96.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演练科目、内容、主要过程、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97 应急救援器材 97.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救援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如:消防器材和设备、堵漏器材、防污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联系工具、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和药品、各种救援机械和设备、生活保障物资等)。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三条 98 98. 按规定对应急装备进行日常维护、检查检测和更新,状态良好。 99 99. 建立应急装备保养维护、检查检测和使用状况的台账和档案,并记录详细,保存齐全。 100 100. 超过200人的施工工地应配备急救室 101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基本要求 101.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GBZ/T 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第4.4条、第4.5条 102 102.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03 103.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符合GBZ 188的要求。 104 104.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3】26号);GBZ/T 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第4.4条 105 105.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106 106.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 107 107.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108 108.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109 109. 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所列类别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全面因素检测,检验结果与职业病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10 110. 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11 111.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GBZ/T 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第4.8条、第4.9条 112 112.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5)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危害因素整改方案。 113 113. 项目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114 114. 项目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115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1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116 116.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7 117.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118 118.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19 相关保险 119.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三十八条 120 120.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121 121.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122 122.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23 相关方管理 相关方管理 123.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二十四条 124 124.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25 125.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26 126.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27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127.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AQ 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7.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3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128 128. 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129 129. 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130 130. 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 131 131.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132 132. 安全生产奖惩档案(应定期公示)。 133 133. 危险作业(如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134 134. 风险识别清单。 135 135. 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 136 136. 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 137 137. 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138 13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39 139. 工程项目部还应该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档案材料 140 140. 特种设备档案(包含注册登记文件、定期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等)。 141 141.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142 14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43 143. 及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44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建筑结构 144.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 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4.2条 145 145. 临时用房(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146 146. 临时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147 功能分区 147.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二十九条;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3.1.6条、第3.1.7条、第3.2.1条、第3.3.1条、第4.2条、第4.3条 148 148.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149 149.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150 150.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51 场所环境 151.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152 152.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153 153. 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 154 154.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155 155.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4条 156 156.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57 157. 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158 158. 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159 159. 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160 160. 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设施,且临边防护设施的构造、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3.3条 161 161.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应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 162 162. 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63 163. 防护棚两侧应采取封闭措施。 164 164. 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65 165.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 166 166. 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167 167. 工地必须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性材料,并做到坚固、稳定、整洁和美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2.3条 168 168. 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面积及安全消防要求,合理布置材料的存放位置,并码放整齐。 169 169. 现场存放的材料(如钢筋、水泥等),为了达到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有防雨水浸泡、防锈蚀和防止扬尘等措施。 170 170.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必须要采用合理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171 171. 为了保证住宿人员的人身安全,在施工程、伙房、库房严禁兼做员工的宿舍。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2.3条;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8.8.5条、第8.8.6条 172 172. 施工现场应做到作业区、材料区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明显的划分,并应有隔离措施。 173 173. 现场狭小,不能达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必须对办公区、生活区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174 174. 宿舍内严禁使用通铺,床铺不应超过2 层,为了达到安全和消防的要求,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 人,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 175 17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176 176.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177 设备设施 通用要求 177.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178 178. 企业应在自评周期内,对所涉及的设备及岗位进行达标检查,并做记录。 179 179. 企业所属设备若不局限于设备设施考评表涉及范围的,应自行编制其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并明确检查要点,并对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5.1.4条 180 180. 操作规程应在设备设施显著位置悬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四条 181 181. 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9.3条 182 182. 钢筋对焊作业区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或冷拉作业区设置防护栏板。 183 183. 平刨、圆盘锯、钢筋加工区、搅拌机等应设置作业棚。 184 脚手架 184. 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立杆底部设置的垫板、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 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185 185. 架体应在距立杆底端高度不大于200mm 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 186 186. 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187 187. 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88 188. 剪刀撑杆件的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的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189 189. 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 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190 190. 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 191 191. 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192 192. 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193 193. 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处,两端应与纵向水平杆固定。 194 194. 作业层应按铺设脚手板的需要增加设置横向水平杆。 195 195. 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不应小于180mm 196 196. 纵向水平杆杆件宜采用对接,若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197 197. 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 198 198. 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199 199. 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200 200. 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 201 201. 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202 高处作业 202. 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